这是律师会被周边朋友频繁问到的问题之一,一方面体现了偷录确实有广大的群众需求,大家希望通过录音录像录下对方的说辞甚至行为以便作为呈堂证供,毕竟这是最方便快捷的取证方式;另一方面又担心此类证据在诉讼中不被认可和采纳。
大家也能感知到问题出在“偷”上面,即在未征求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悄悄录音,是否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告诉对方我正在录音,那无异议提醒对方谨言慎行,则什么话都套不出来了,录音也就失去了意义。所以这一问题的实质变成了如何平衡大家的举证需求和保护个人的隐私。
实践中,对于像离职谈话、商业谈判、夫妻面谈等自己亲身参与的场合,开启同步私下录音取得的证据是有效的。可以这么理解:因为自己也是谈话的一方,所以有权录音。最早时,最高院对偷录的证据其实是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认定无效,但后来,为有效平衡当事人的取证需求和个人隐私保护需求,对这类方式取得的证据现在已经认定为有效了。
但如果是跑到别人车里、家里等安装窃听窃录设备,方式明显违法,也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所以对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诉讼中不会被采纳。因为这种手段相对恶劣,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这就是目前司法中对录音证据的态度,所以大家在参与某些重要谈话时,可以放心录音,以备后需。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关键问题:
(1) 录音中尽量明确谈话人的身份。如果整段录音中没有任何信息能够表明谈话人的身份,庭审中很可能会被对方否认,所以需要在谈话中巧妙的点明对方的身份,这需要灵活处理,很突兀的直呼其名显然也会引起对方警觉,建议提前构想一下谈话过程,看什么时候能够恰如其分的点出对方的名字,谈话时也不要紧张,自乱阵脚。
(2) 原始载体中的录音一定要留好,不要删除。根据举证形式的要求,对录音证据需要举示原始载体,如录音笔、手机等,当时用手机录的就需要举示手机,千万不要因为手机存储空间不够就把录音直接剪切到电脑里,可以复制一份,但原件不要删除。
(3) 对录音也不要进行剪切和编辑。有些当事人很贴心,觉得录音太长了,就自己把认为关键的片段剪出来发给律师,但好心办坏事,这也不符合证据形式的要求,所以,千万不要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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